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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
淮安人力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4-06-27     点击:    

《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


  核心提示

  《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人事部副部长、《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成员侯建良,就该法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以下是他们就该法的激励保障条款和监督约束条款所作的解读。

  激励保障条款:维护637万公务员权益

  兢兢业业、有所成就的普通科员,也可以拿领导职级的工资

  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解读: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建立解决了公务员激励机制不健全问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提供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个职务系列,只设置了15级级别,使得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过于单一,而且基层公务员晋级空间很小,许多人退休前十多年就不再有晋级机会。此次立法将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在传统行政职务外,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在基层行政执法机构设立行政执法职务等。同时,通过增加级别数量,拉大级差,扩充级别功能,建立新的职级。

  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从制度上冲破“官本位”意识。目前干部管理的职级制度基本上是官本位,一些领导干部搞政绩工程,第一年、第二年工作很努力,第三年就要考虑下一步该怎么办了。设立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职位类别,表明公务员正常晋级,可以不受职务职级的限制,一名兢兢业业、有所成就的普通科员,也可以拿领导职级的工资,这样就能给公务员更多激励。

  聘任制主要适用于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规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解读:聘任就要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进行管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推行,这次《公务员法》将其法制化。

  聘任制主要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辅助性职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和勤杂事务等方面职位。

  为严格控制聘任制范围,法律规定聘任制岗位必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为解决聘任制公务员与签约机关的纠纷,《公务员法》首次引入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解决双方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务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可提出控告

  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解读:公务员享有8项法定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法》还规定对公务员不利的人事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处分公务员须听取本人的陈诉和申辩;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提出申诉,并进一步扩大了申诉的范围,对省级以下机关的申诉还可以再申诉;公务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可提出控告等。

  公务员对上级错误决定和命令可建议改正或撤销

  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解读:当上级做出的决定或者命令存在错误或者违法,下级该不该执行?执行后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在西方也还处于争议阶段。此项规定,意在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但公务员执行走私、刑讯逼供、做假账、逃税等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督约束条款:公务员戴上紧箍咒

  引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公务员辞退制

  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对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公务员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解读:《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监督更加规范和系统,当公务员意味着头上戴上了“紧箍咒”,意味着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此举有助于从法律制度上根治公务员的庸懒惰性,提高行政效能。过去是自愿辞职,再有就是给予处分、开除。但也有这样的公务员,平时不努力工作,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给处分又够不上,但占着位置又不干活,耽误了工作。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情况就可以辞退。

  防止“期权腐败”,严格公务员离职从业限制

  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解读: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有些公务员在职期间和被管理对象达成一种默契,也就是期权。在职的时候,给被管理者好处,不用行贿,等离职之后再拿高薪,这种腐败必须防止。

  从市场经济竞争角度说,这也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因为手中握有资源的公务员,到某个被管理的单位工作,对那些没有资源的行业竞争对手来说,是不公平的。

  对工作调整调动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严格把关

  规定:任用公务员应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基本原则。

  解读:法律在“进口”、“楼梯口”、“出口”等方面对公务员的素质进行把关。

  把好“进口”关,就是公务员凡进必考,择优录用,对工作调整调动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也严格把关。

  所谓“楼梯口”即把好公务员晋升关,按照严格的条件、程序,实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

  公务员的“出口”,除了退休之外,又规定了淘汰的办法。比如辞退、开除。此外,《公务员法》特别强调加强能力建设,对培训也做了大量的规定,国家设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加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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