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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吃空饷”、“在编不在
淮安人力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4-10-11     点击:    
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吃空饷”、“在编不在岗”、“超编进人”等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处: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根据苏群组发〔201428号《关于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八大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要求,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局研究制定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深入开展 “吃空饷”、“在编不在岗”、“超编进人”等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抓好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2014926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吃空饷”、“在编不在岗”、“超编进人”等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落实《关于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八大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苏群组发〔201428号)要求,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切实解决 “吃空饷”、“在编不在岗”、“超编进人”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和工资管理工作,严肃整治 “吃空饷”、“在编不在岗”、“超编进人”等不规范问题,树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勤勉履职、为民服务和清正、务实、高效的形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公开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公正处理存在的各类问题,接受干部职工和社会的举报和监督。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瞒报、漏报各类“吃空饷”、“在编不在岗”、“超编进人”人员,同时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

3.坚持专项治理与依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以往的相关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吃空饷”、“在编不在岗”、“超编进人”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留后遗症。

4.坚持专项治理与健全制度相结合原则。通过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确立规范长效的管理机制。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明确专项治理范围和内容,细化专项治理办法,提高专项治理的针对性、有效性。

(一)专项治理范围

全省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

1.“吃空饷”。主要包括:空挂人员(从未在单位上过班)、在编人员长期不到岗上班但仍然领取工资者;以借用(调)名义不上班领工资或多头领取工资者。

2.“在编不在岗”。主要包括:空挂人员、留职停薪、协议离岗、离岗创业、长期旷工、请假(出国、学习等)逾期不归等仍保留编制(人事、档案关系)但不领工资的人员。

3.“超编进人”。主要指违反干部人事和编制管理规定(不包括政策性安置允许临时超编制限额安排的人员),通过录用(聘用)、调动等方式超编制限额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

4.单位隐瞒“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虚报(列)冒领工资挪作它用的行为。

5.工作人员调动后未随行政关系同步转移工资关系的行为。

6.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行为。

以上六种情况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人。

(三)具体处理办法

1.对“吃空饷”人员要追缴其所领取的“空饷”工资。对其中违规办理进人手续的空挂人员要办理清退手续。

2.对留职停薪、协议离岗、离岗创业、长期旷工、请假(出国、学习等)逾期不归等仍保留编制(人事、档案关系)的人员,应当通知其返回,并根据过错程度和责任分担等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不适宜给予解除人事关系处理的人员,要重新聘用(竞聘)或安排适当工作;鼓励这类人员办理辞职、辞聘手续,解除人事关系;对符合办理辞退、解聘条件的人员,以及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返回办理相关手续或接受处理的人员,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聘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或解聘手续,解除人事关系。

对上述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衔接工作。

3.对单位隐瞒上述人员情况虚报(列)冒领工资挪作它用的,要追回虚报(列)冒领的工资。

4.对超编进入的人员,采取以下办法区别处理。对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办理手续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超编人员,可在一定范围内调整交流或逐步消化;对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或采取欺骗、弄虚作假行为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超编人员,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清退。

5.对工作调动后未同步转移工资关系的人员,应及时办理转移工资关系。

6.对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7.因政策规定出现的“领薪不上班”人员(如提前离岗人员、退二线人员、落聘待岗人员等),不属于此次专项治理的对象。

对以上问题的处理,涉及到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涉及到违法的,要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纠(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1020)。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各单位应将所有在编(岗)人员名册、在岗状态、领取薪酬、举报电话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身份证信息不作为公示内容,下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要对照编制册、人事(档案)资料、工资表、在编(岗)人员名册、在岗考勤考核记录、职工检举反映的情况等进行自查自纠。各单位对“吃空饷”、“在编不在岗”、“超编进人”等问题专项治理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后的专项治理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再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予以核实确认。

(二)重点检查(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的同时,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检查。对有具体举报线索、社会反映比较强烈、自查自纠不认真的地区和单位要开展重点检查。鉴于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可将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时间统筹考虑、同步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吃空饷”、“在编不在岗”、“超编进人”等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三)整改总结(10月底至11月中旬)。

各地区、各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边查边改,处理到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在11月中旬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总结材料和相关表格(附件36789)一式三份(另附电子版材料)。总结材料内容包括:深入开展“吃空饷”、“在编不在岗”、“超编进人”等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概况、重点检查情况、清理人数、追缴金额、原因分析、责任追究以及完善制度措施等情况。核查信息报送应符合保密规定要求。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先期已开展的相关专项治理、清理工作情况,可一并填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省委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班子,建立协调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精心部署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央和省有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文件,学习专项治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增强他们参与、支持、配合、监督专项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专项治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要注意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要通过宣传栏(屏)等多种形式宣传政策、及时公布专项治理工作进展和主要成效,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评判,让群众真切感受到我省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在改进作风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效。

(三)强化工作督导。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开展督查指导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在组织好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同时,抓好对所属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措施负总责。各地区、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不得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挟私报复,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员。以上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专项治理咨询电话:省委组织部联系电话:02583393807;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电话:02583236038;省公务员局联系电话:02583236002。通信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49号省机械大厦2713房间,邮政编码:210008。电子邮箱:zhangzhiliang@jshrss.gov.cn

相关表格和软件可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服务大厅-下载专区-人事人才)。

附件:1.“吃空饷”人员情况登记表

      2.“吃空饷”人员情况汇总表

      3.“吃空饷”人员处理情况统计表

      4.“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登记表

5.“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汇总表

6.“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统计表

      7.“超编进人”人员情况统计表

      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后不随转工资关系和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情况统计表

9.专项治理工作清理相关文件情况统计表

附件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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